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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的雏形
公司生命的起源为公司成立,是一个流程。公司发起人完成公司成立的筹备事项,可签订相互之间的投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处于设立中阶段,面临设立成功与设立失败两种可能。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成立的终点,标志着公司成功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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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协议
发起人为了约束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约定而签署的协议。投资协议对于签订主体有效。如与章程发生效力冲突,需要结合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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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成立中的特定形态。发起人为了筹备公司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权利义务的归属为疑难法律问题。公司设立成功,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可转移至公司;公司设立失败,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发起人承担合伙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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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公司章程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事项。《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赋予了较大权限,但章程内容并不是可以任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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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出资
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体,出资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简化了对出资的要求,可出资财产类型增多,便利公司设立。当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就是法律问题。出资履行不合法律、章程的规定就是出资瑕疵,出资瑕疵类型多样,危及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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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司出资概述
2013年《公司法》修改,针对公司资本作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推进认缴制。股东出资的形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财产。股权、债权作为出资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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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股东资格认定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分离的情况较为普遍,成因复杂。对于股东资格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采实质主义标准。在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与公司外第三人的关系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冒名股东,被冒名登记的主体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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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包括出资不完全与未出资或拒绝出资。虚假出资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抽逃出资极具隐蔽性。出资瑕疵不仅直接动摇了公司资本基石,而且影响到股东间信任和合作关系,破坏公司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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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高管
公司高管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行为人,对公司有重要意义。公司高管具有任职资格限制,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当行使职权,不但会产生民事责任,也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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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章一是公司人的代表,一是公司物的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公章是指公司设立之后依法刻制,对外代表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实践中的公章返还纠纷其实是公司内部控制权争夺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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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董事、监事与经理
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要是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的岗位。监事对董事、经理等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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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公司高管的刑事风险
我国公司高管触犯刑事法律的案例不少。非法集资、安全生产、涉税案件都是刑事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高管应该加强刑法风险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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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与运行的总称,是公司发展成败的关键。在治理结构上,我国公司采用的是“三会制度”,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实行分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由法律、章程作出规定。在内容与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会议决议其效力将依据法律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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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公司各机关的功能、定位与相互关系,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平行双会制”。我国公司治理所面对的公司实情是股权集中。公司治理在机构设置上应实现分权制衡,职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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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股东会的权限与运行
我国采用“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重要决定需要通过股东会会议形式来作出,涉及到会议的召集、表决、决议的效力等事项。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规则规定的较为简单,公司章程可以做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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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属于公司行政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的提名、解任需要公司章程或公司专门的董事会制度做出规定。法律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安排较大的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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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监事会的权限与运行
监事会是在公司里专司监督职责的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包含三方面:参与公司管理活动;实施检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要公司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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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决议效力
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与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情形使得相应决议具有瑕疵,从而影响会议决议的效力。针对不同的情形,法律构建了“三分法”的公司决议瑕疵类型体系: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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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股东会或董事会不能正常运转,公司决策机制失灵,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应对,既包括提前预防,也包括事后解决。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最为彻底,也是代价最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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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东权利
投资于公司成为股东,则享有了股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股东所持股权数量有不同,其表决权重不同,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利易于受到侵害。通过不同的权利类型,股东权利主要保护的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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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股东权利概述
股权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益权与共益权、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一般认为,股权是私权中的社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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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属于基础性权利。知情权的要件可以分解为:股东身份;行使程序;查阅范围;公司防御。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与实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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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应坚持“无盈不分"原则。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代替股东会作出分红的决定,一般认为不可以,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强制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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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包括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如果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可以提起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名义替代公司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维护的是公司权益,以此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其诉讼构造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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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是指出现法定或章程规定情形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相应股东资格的行为,通常称之为开除股东。对于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适用除名。解除股东资格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对被除名股东的权利亦应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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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员工
公司发展的根本条件是公司员工的敬业高效。公司员工的管理是体系性的法律制度,包括了从员工招聘到离职的全过程。现代法律倾向于保护员工利益,公司应重视内部管理制度的构建,从而既满足公司成长的需要,又切实维护了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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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员工招聘
公司的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公司对工作相关内容负有告知义务,劳动者对个人基本情况也有说明义务。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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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完整规定必备条款。试用期的期限与工资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严格的时间要求,违反公司将承担责任。在满足条件时,公司与劳动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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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员工管理
员工管理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司内部制度的结合,公司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工时制度、加班、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法律有上限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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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员工离职
劳动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依法予以解除,劳动者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在特定情况下 ,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调整工作岗位须进行合理性审查。法律规定了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公司应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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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司税负
税收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我国政府持续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负,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税收法定原则决定税收制度的法律属性,公司应高度重视税收制度,特别是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流转税、增值税与所得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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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税法概述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税法规定税收种类相关内容,程序法是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制度。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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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流转税
流转税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流转税具有范围广、稳定性、转嫁性、间接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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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者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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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所得税
所得税是国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税种,具有直接性、广泛性、累进性、复杂性的特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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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减免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以达到减少纳税目的。影响税务筹划的因素包括企业环境与社会环境。筹划的主要方法包括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顺从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引、有效增加税前扣除、合理捐赠、有效延迟税收缴纳期限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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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股权流转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类型,具有流转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股权流转的类型多样,既有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如股权转让,也有基于法律事件的流转,如股权继承。在股权流转时,不但涉及到转让双方的利益,而且会涉及到其他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股权流转制度在内容与程序上都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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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在现实中具有极为广泛的用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平衡股东、其他股东、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构建了相对复杂的转股程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一股两卖会导致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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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股东夫妻离婚的股权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处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分割股权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好,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不能就股权及相应的补偿达成一致,在处理时应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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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是股东资格,并不是公司的职位。当继承人为复数时,股权应分割到人。继承股权的不确定因素多,公司章程可对此作出预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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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风险投资与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股东约定相应条件,如果约定条件未出现,由投资者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其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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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指对公司特定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特定事项必须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此意见不统一才可退出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从制度完善考虑,应赋予债权人在股权回购中一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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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扩张
公司扩张是公司发展的必由之路。公司扩张有不同的模式,既有通过自身发展扩大规模的内涵式发展,也有通过并购其他公司实现业务扩张的模式。公司的扩张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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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公司并购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并购包括合并与收购两种形态,具体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并购还可分为敌意并购与善意并购。在实现路径上,公司收购分为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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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公司上市
公司上市是公司发展的成功标志。封闭公司经由公开发行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扩张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相应的法律制度与要求与资本市场结合,具有显著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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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发行的公开性、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公司信用的资合性等特点。在资本集聚上,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显著的优势,为现代大公司所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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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几个重要问题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分别是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发行制度上,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科技型公司多采用双重股权架构,我国也有条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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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司上市的条件及主要问题
公司上市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公司上市应符合发行与上市条件。我国目前公司上市须经过六个阶段,实现从设立股份公司到上市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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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在对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给予股票、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给予激励对象以产权激励,使其现实或潜在地享有上市公司的部分产权,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益、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服务,是一种较为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涉及到不同主体、激励的流程、税收缴纳,是一项完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