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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2. 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3. 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4. 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1.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它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等为揭露、证明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被追诉人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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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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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这节课我们拟从宏观上介绍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第二阶段是中共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这一阶段从清末开始,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第三阶段是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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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刑事诉讼与司法的经典论述。
2. 结合马恩相关论述,理解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改革。 -
●2.1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对于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马克思作过如下经典的论述:“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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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观与程序公正要求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当时资产阶级国家刑事司法中侵犯公民人权违法行为的揭露和批判中,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马克思、恩格斯严厉批判当时有关司法机关对公民任意逮捕和羁押,主张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和羁押任何人的法治原则。二是认为审前长期羁押嫌疑人和被告人侵犯人权,主张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的审判。三是对羁押中的被告人,无论是最终判决有罪还是无罪的的被告人,均认为应给予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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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重申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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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传统上一直采取的是参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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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类型及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2. 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及职能
3. 理解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理论及相关规定 -
●3.1刑事诉讼构造
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定位在某种意义上又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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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在我国,法院是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刑诉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进行判处刑罚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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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第13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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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换言之,并非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都是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尽管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承担重要诉讼职能,但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没有被法律规定为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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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
2. 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4.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上)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依靠群众原则 -
●4.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
4.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4.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
6. 审判公开原则
7.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8.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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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辖、回避、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中国刑事管辖制度
2. 理解回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相关规定
3. 理解刑事附带民诉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相关规定
4. 掌握期间、送达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
●5.1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及分类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 -
●5.2回避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方式、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权限、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对驳回回避决定的救济共6个方面介绍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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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
●5.4期间和送达
刑事诉讼期间,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期间有别于期日,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送达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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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事辩护与代理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刑事辩护的基本理论
2. 掌握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规定
3. 掌握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 -
●6.1刑事辩护的概念、特征、理论根据与历史发展
刑事辩护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在不断地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讼诉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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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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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辩护起源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们拟从5个方面学习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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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我国刑事代理制度与律师值班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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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刑事证据的概念、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2. 掌握我国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分类,理解各种证据的特征
3. 理解和掌握我国法定的的刑事证据规则
4. 理解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与规定 -
●7.1证据与证据裁判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采取的是材料说,即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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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又称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刑事证据的8个种类,分别为:(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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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分类与我们上节课学习的证据种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据种类是指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而证据的分类是在理论上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划分,是一种法理上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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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主要包括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共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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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证据规则
诉讼证明强调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必须遵循一定的要求。证据规则便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前规范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主要证据规则包括: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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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强制措施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2. 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
●8.1强制措施的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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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拘传与取保候审
这节课我们学习对人身自由限制最轻的两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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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监视居住、拘留
这节课我们学习两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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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逮捕
这节课我们就从六个方面来学习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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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立案、 侦查(上)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2. 掌握我国刑事立案的条件、程序和立案监督
3. 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理论
4. 掌握我国刑诉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勘验、检查的基本规定 -
●9.1立案
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则的次序,开始学习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学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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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侦查基本理论
一旦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就意味着侦查程序的启动。
这节课我们就从宏观上来学习有关侦查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 -
●9.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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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询问证人、被害人与勘验、检查
所谓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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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侦查(下)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我国刑诉中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特殊侦查等侦查措施
2. 掌握我国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
3. 理解我国补充侦查的概念、种类及形式 -
●10.1搜查与查封、扣押实物证据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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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鉴定、通缉、辨认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所谓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所谓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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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特殊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措施,是指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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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侦查终结、补充侦查等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项工作,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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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审查起诉的基本理论和程序
2. 掌握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功能以及相关实务操作
3. 掌握不起诉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 -
●11.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确立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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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或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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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或者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认为提起公诉在刑事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起诉证据不足,从而依法作出不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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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第一审程序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庭前审查的基本理论和规定
2. 掌握我国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
3. 理解我国刑事审判法庭秩序、法庭纪律等基本规定
4. 掌握我国刑诉法中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基本规定
5. 理解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基本规定
6. 掌握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及区别 -
●12.1庭前审查与庭前准备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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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法庭审判
我国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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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与庭审相关的几个问题
所谓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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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普通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因此,这节课我们主要学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一些特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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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前面我们学习了刑事一审普通程序,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更加注重效率的刑事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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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判决、裁定与决定
所谓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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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基本理论与规定
2. 理解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理论与规定 -
●13.1审级制度和二审程序的功能
审级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级机关的层级及其案件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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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提起与审判
这节课我们学习第二审程序的具体运行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二是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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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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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与刑事执行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和规定
2. 掌握我国刑事执行的基本规定 -
●14.1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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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的程序,那么司法机关是怎么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呢?这个问题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信息渠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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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裁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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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执行的变更是指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执行监督,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开展执行监督,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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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与规定
2. 理解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基础理论和具体规定 -
●15.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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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
这节课我们进一步学习具体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精神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五个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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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刑事和解程序
这节课我们学习的刑事和解,即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所谓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公、检、法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被追诉人作出从宽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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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与强制医疗程序
教学目标和要求:
1. 理解我国缺席审判的基本理论与具体规定
2. 理解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本理论与具体规定
3. 理解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与具体规定 -
●16.1缺席审判程序
此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主要针对的是外逃贪官,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尽快查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时挽回相关损失;另一方面,为我国在国际上追逃追赃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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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所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的被追诉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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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强制医疗程序就是有关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作出及实施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