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1万+ 人选课
更新日期:2025/04/24
开课平台智慧树
开课高校华东政法大学
开课教师张磊李伟芳王勇蒋圣力黄炎张皎韩逸畴郑派
学科专业法学法学类
开课时间2025/01/21 - 2025/07/20
课程周期26 周
开课状态开课中
每周学时-
课程简介
当下,国际形势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也在加速调整和演变。在此背景下,高等教育应发挥其应有的人才培养作用,使年轻一代具备应有的家国情怀。作为新时期高等教育的战略举措,课程思政融入《国际公法》教学具有独特的时代价值与话语背景。
课程大纲

在线教程

章节简介教学计划
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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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称缘起
李伟芳
国际法与中国
李伟芳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李伟芳
国际习惯与“一贯反对者规则”
张磊,郑派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张磊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张磊,郑派
互不侵犯原则
张磊,郑派
互不干涉原则
韩逸畴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李伟芳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
韩逸畴
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
韩逸畴
外交保护
蒋圣力
国际法上的居民
引渡制度
蒋圣力
难民的国际保护
韩逸畴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
蒋圣力
国际刑事责任
蒋圣力
领土法
国家领土概述
张磊
国家领土的变更
张磊
国际海洋法
领海的国际法制度
张磊
公海航行制度
张磊,蒋圣力
国际航空法
领空主权原则
张磊,郑派
外层空间法
外空为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蒋圣力
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蒋圣力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王勇
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黄炎
海洋污染控制的法律制度
黄炎
淡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黄炎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
黄炎
外交关系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
蒋圣力
外交特权与豁免(二)
蒋圣力
国际条约法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王勇
条约在中国的保留
王勇
条约的特征和原则
王勇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王勇,韩逸畴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体系
张皎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张皎
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张皎
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张皎
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
张皎,蒋圣力
国际争端法
学习资料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张磊,郑派
  •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法名称的缘起、国际法与中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以及国际习惯与“一贯反对者规则”。

  • 1.1国际法名称缘起

    国际法的名称从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首先将“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名称的是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边沁提出的国际法名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国际法的含义和特征,即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律。清朝末年,“国际法”的名称从日本传到中国,成为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称。

  • 1.2国际法与中国

    19世纪中叶,一个陌生的名字来到了中国—“International Law”。何为“International Law”?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是如何理解和评价的?国际法的传入,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什么影响?为什么国际法输人以后,当时的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很好地适用?这些都是研究和学习国际法的中国学者经常思考的问题。思考这些问题不仅是由于这一段历史是中国最初的国际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这一历史反映了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

  • 1.3《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依据该条规定,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适用的独立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是辅助性的国际法渊源。

  • 1.4国际习惯与“一贯反对者规则”

    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通常认为,一项国际习惯规则的形成须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国家实践)及“心理要素”(法律确信)。国际习惯一般具有普遍拘束力,除非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的国家主张“一贯反对者规则”。实践中,“一贯反对者规则”的适用具有相应的条件和限制。

  •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历史沿革、特征、权威表述、与强行法的关系以及部分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在概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本章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关系以及两个核心原则,即互不侵犯原则和互不干涉原则。

  • 2.1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按照这个定义,可以确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下列三个特征,即公认性、普遍性和基础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近代国际法体系形成的产物,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格局的不断变化而逐渐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开始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其中,对国际法基本原则比较权威的表述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列的七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它以精炼的语言概括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在整个国际社会(尤其是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共鸣。

  • 2.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两种。所谓强行法,是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我们应当首先了解强行法最初作为国内法的概念延伸至国际法的历史沿革,然后要比较精确地掌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应当具有的三个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学习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这是本节学习的落脚点,也是重点内容。

  • 2.3互不侵犯原则

    所谓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在学习该原则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了解提出互不侵犯原则的历史渊源,也要记忆“侵略”的基本定义,还要比较精确地掌握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

  • 2.4互不干涉原则

    所谓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以任何方式介入别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将自己的立场、意志或者社会制度强加于别国。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当了解该原则的提出与发展历程以及两个重要概念——内政与干涉。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点学习和辨析西方的干涉理论,并形成正确的是非观点和批判方式。

  •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本章涉及到“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和“对国家的承认”这四个部分的内容。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与它有关系的人和物的统治和支配的权利。自卫权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反抗非法攻击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它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目前,已逐渐形成国家主权相对豁免理论。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包括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 3.1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国际法上管辖权的基本形式包括:立法、司法、强制执行等。国际法上的管辖冲突包括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国家可通过条约等方式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本节还讲到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 3.2国际法上的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反抗非法攻击而保护自己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对自卫权做出规定。然而,由于该条规定过于概括,理论上对于自卫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受武力攻击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先发制人”理论试图将行使自卫权的先决条件扩大到“非紧迫的攻击威胁”,但这在自卫权的国际法渊源中找不到依据。

  • 3.3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享受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原则。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国家豁免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领域中一直是倍受争议的热点问题,其豁免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这很大的争议。本节将重点讲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理论与实践,以及两者的划分标准等。

  • 3.4外交保护

    本节需重点掌握:外交保护的概念内涵;国家得以行使外交保护的法理基础;外交保护成立所需满足的三项基本要件(被保护人所受侵害源于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持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这章包括“引渡制度”和“难民的国际保护”两部分内容。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在许多国家打击犯罪的斗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引渡制度在全世界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包括不引渡的法律条件。
    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国际难民法现行的一般性的难民定义是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规定的难民定义。从联合国难民高专行动中受益的人,被称为“受高专关注的人”或曰“章程难民”。“环境难民”的难民地位目前尚未得到国际法的承认。

  • 4.1引渡制度

    本节首先对引渡制度的要点进行概述。例如,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由被请求国决定。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可包括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其次,讲解引渡的一般规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本节还将讲到引渡的其他条件。

  • 4.2难民的国际保护

    难民问题不仅继续困扰着那些战乱国家和地区,也在困扰着整个世界。妥善解决难民问题既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需要。谁是难民? 这是实现难民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有关难民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实践有助于理解“难民”一词的含义,但是法律和实践并没能取得一致的看法。当前,新的难民现象对既有难民定义提出挑战。

  •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概述了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国家责任的免责因素、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国际损害责任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法上,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类法律责任可统称为“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两大类。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包括:其一,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其二,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其三,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确立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主要在于:其一,国际法律责任规则是国际法规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国际法律责任规则是表明责任主体行为严重性的重要标准;其三,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也是促使各国遵守国际法规则的外在动力。

  • 5.1国家责任

    本节需重点掌握:国家责任的概念内涵;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内涵及其构成;国家行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的认识;国家行为具有不法性的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原则。

  • 5.2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家责任,具有以下重要特征:其一,追究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该国犯有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非个人犯有国际罪行;其二,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由国际社会依据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审判的形式进行的;其三,国家是集合体,其行为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实体,最终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其四,在关于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中,一般都有要求被追究国放弃有关人员特权与豁免的规定。

  • 第六章领土法

    本章主要介绍国家领土的概念、构成、领土主权及其限制、边界线的概念以及国际法上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在全面介绍国家领土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本章将进一步介绍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 6.1国家领土概述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必须拥有领土。在国际法上,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国家对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之一。国家对领土享有主权,但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限制。由于国家领土是由各个不同的部分所组成,因而边界可分为陆上边界、水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因此,国际法上相应地演化出有关边界线的法律制度。

  • 6.2国家领土的变更

    领土变更,是指由于某种法律行为和事件使得领土归属发生变动。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随着领土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变更的合法性标准也在发生转变。传统国际法主张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等。现代国际法只将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法规则的领土变更视为合法变更。

  • 第七章国际海洋法

    本章主要介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各主要海域,以及各海域中沿海国的管辖权、相关的通行制度等。

  • 7.1领海的国际法制度

    领海,是指一国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属于沿岸国的领水,受到沿岸国主权的支配。领海宽度是指从基线到领海外部界限的距离,一般而言,领海宽度为12海里。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公海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于领海,前者属于共有物的范围,不受任何国家单独支配;后者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被置于一国主权的管辖之下。国家享有公海自由,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相应国际规范制约的。在领海与公海之间,还有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其他海域类型。

  • 7.2公海航行制度

    本节需重点掌握: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及其限制;公海航行(船旗)制度;公海管管辖制度;登临权的概念内涵及其规则;紧追权的概念内涵及其规则。

  •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航空法的概念、法律框架和法律渊源,并重点讲解国际航空法中领空主权原则的含义、产生背景和重要作用。

    航空法是指调整与空域航行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各项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它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合体。其中,国内法部分主要是各国制定的航空法律法规;国际法部分主要是由一系列国际公约、公约附件和双边条约构成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以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集合。我们一般将调整和规范航空活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中的国际法部分,称作国际航空法。

  • 8.1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对其领土上方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原则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国家实践,属于习惯国际法,并由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即《巴黎公约》)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确认并编纂成文。学习领空主权原则,需要掌握领空主权原则的产生背景与法律含义,还需要了解国家领空的范围与界限,和领空主权原则在国际航空法领域的实际应用与深远影响。领空主权原则不仅是空气空间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也同时是其他国际航空法规则不可或缺的基础,它还是国际航空活动和国际航空商业运营得以开展的基础。

  •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本章旨在通过对外层空间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概述,明确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国际条约体系、主要法律问题,以及中国在外层空间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外层空间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兴前沿法律部门,据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由此,外层空间法是规范、调整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现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体系主要由联合国框架下的外层空间国际条约组成,包括1967年《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2年《责任公约》、1975年《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月球协定》。

  • 9.1外空为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外空条约》第1条第1款确立的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不过,针对何谓“全人类共同利益”,以及如何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现行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 9.2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外空条约》第4条确立的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不在围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装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设置这种武器”。不过,由于上述《外空条约》的规定并未采取“绝对非军事化”的立场,因此,在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外空军事化(尤其是外空武器化)问题不断地对和平利用外空原则造成冲击和挑战。

  • 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环境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大气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制度、海洋污染控制的国际法制度、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

  • 10.1国际环境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具有公益性、科学技术性、学科交叉性等特征。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

  • 10.2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大气环境的恶化主要表现在酸雨问题、臭氧层空洞以及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现象。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是诸多大气环境保护公约的缔约国,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

  • 10.3海洋污染控制的法律制度

    海洋污染控制的条约体系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关海洋污染控制的综合性条约,二是针对特定种类海洋污染的条约。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重要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相关公约项下的义务,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有关海洋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 10.4淡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多边的水法条约、国际法协会制定的水法文件以及区域性的流域条约。我国是亚洲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应与其他沿岸国合作探索符合上、下游国共同利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 10.5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是国际环境法的变革驱动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不仅包括国际法的一般实施机制,而且还包括这个学科特有的实施机制,例如“禁令”与“限制”措施、“技术性规制措施”、“环境信息交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等。

  • 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

    本章主要介绍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核心的当代外交关系法体系,主要包括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使馆人员的类别、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权等内容。其中、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本章的教学重点。

  • 11.1外交特权与豁免(一)

    本节需重点掌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内涵;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受侵犯;管辖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

  • 11.2外交特权与豁免(二)

    本节需重点掌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主体、时间、空间);外交人员以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始止;外交人员及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比较。

  • 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条约在中国的保留、条约的特征与原则以及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这四个问题。

  • 12.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本节介绍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包括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原因、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前提条件,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基本原则、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方式、条约在中国适用制度之完善等内容。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有着长期的实践,既形成了许多中国的特色,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中国应该从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高度完善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使中国成为条约法治的先进国家。

  • 12.2条约在中国的保留

    本节介绍了条约保留的概念、法律效果、法律依据等内容。然后,总结了中国长期以来的条约保留实践经验与特色,同时也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 12.3条约的特征和原则

    本节主要介绍条约的概念、条约的四个特征、条约的种类以及条约法两个重要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 12.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本节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规定,分别介绍“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的概念和理论依据,并重点分析在国际实践中条约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国产生影响的情形,即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和创设权利的问题。

  •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 13.1国际组织法体系

    本节主要通过介绍国际组织法的产生、国际组织的“生命周期”来呈现国际组织法的内容体系,回答国际组织法学什么、国际组织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国际组织法学研究的意义这几个问题。

  • 13.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我们在这一节里需要探讨的问题:什么是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具体内涵是什么,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 13.3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我们将回到国际组织的内部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组织机构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 13.4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这些功能与作用又是如何发挥、如何实现的呢?这就是我们在这一讲中将要与大家探讨的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及国际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

  • 13.5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

    本节主讲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

  • 第十四章国际争端法

    本章简要介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法,即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并围绕法律方法中的司法解决方法,重点讲解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制度。

    国际争端法是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又称为外交方法,主要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在司法解决中,国际法院是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 14.1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这是指国际法院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来解决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国际法院可以就相关国际组织提交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这是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学习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制度,需要掌握:哪些国家在国际法院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国家接受国际法院管辖诉讼案件的方式有哪些?什么是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哪些法律争端属于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的范围?国际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国际法院自1946年起至今解决的国际争端具体涉及哪些领域?

  • 开始学习
  • 第一章  作业测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1.1 国际法名称缘起

    1.2 国际法与中国

    1.3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4 国际习惯与“一贯反对者规则”

    视频数4
  • 第二章  作业测试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2.1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2.3 互不侵犯原则

    2.4 互不干涉原则

    视频数4
  • 第三章  作业测试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3.1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3.2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

    3.3 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

    3.4 外交保护

    视频数4
  • 第四章  作业测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4.1 引渡制度

    4.2 难民的国际保护

    视频数2
  • 第五章  作业测试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5.1 国家责任

    5.2 国际刑事责任

    视频数2
  • 第六章  作业测试
    第六章 领土法

    6.1 国家领土概述

    6.2 国家领土的变更

    视频数2
  • 第七章  作业测试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

    7.1 领海的国际法制度

    7.2 公海航行制度

    视频数2
  • 第八章  作业测试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8.1 领空主权原则

    视频数1
  • 第九章  作业测试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9.1 外空为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9.2 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视频数2
  • 第十章  作业测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10.1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0.2 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10.3 海洋污染控制的法律制度

    10.4 淡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10.5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

    视频数5
  • 第十一章  作业测试
    第十一章 外交关系法

    11.1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

    11.2 外交特权与豁免(二)

    视频数2
  • 第十二章  作业测试
    第十二章 国际条约法

    12.1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2.2 条约在中国的保留

    12.3 条约的特征和原则

    12.4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视频数4
  • 第十三章  作业测试
    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

    13.1 国际组织法体系

    13.2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13.3 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13.4 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13.5 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

    视频数5
  • 第十四章  作业测试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法

    14.1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视频数1
  •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