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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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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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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是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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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处于事实上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地位,承担控诉或者辩护职能,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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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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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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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辩护和代理
构建完善的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制度是落实“控辩平等”原则的要求,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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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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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国家专门机关针对被追诉人实施的限制或者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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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强制措施概述、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
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具有适用主体特定,适用对象唯一,适用目的保障,适用程序法定,适用期间临时,适用手段强制等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力度不同,由轻到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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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解决因为犯罪而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所设立的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维护被害人的物质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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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附带民事诉讼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诉讼属性的民事性、诉讼过程的依附性、诉讼标的的特定性等特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的条件:起诉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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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侦查
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式开始,侦查程序不启动,后续的诉讼程序无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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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侦查概念、侦查行为、侦查终结、补充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具有侦查主体的特定性,侦查活动内容的特定性,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等特点。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以及特殊侦查措施等8种。侦查终结是指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是侦查机关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查明、了解,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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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起诉
起诉包括公诉案件的起诉和自诉案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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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个关键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具有过滤案件,确保质量;侦查监督,弥补缺漏;启动审判,追诉犯罪三个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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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不起诉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或者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刑事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起诉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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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不起诉的种类、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针对检察院作出的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被害人可以不同的方式提出异议。被不起诉人可以对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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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必须经历的第一个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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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由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组成。庭审程序依次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自诉案件的一审,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余的自诉案件,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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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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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二审程序
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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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针对上诉、抗诉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由上诉人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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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需要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开庭或不开庭审理,对于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案件直接裁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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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死刑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个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我国传统死刑制度的继承,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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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对依法需要核准的死刑案件予以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具有案件范围的狭隘性,特定案件的终局性,适用主体的专属性,程序启动的自主性,审判方式的行政性,裁判结论的非讼性,预防错误的前瞻性等七个特点。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有利于统一适用死刑的尺度,有利于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判处死刑的一审法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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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
为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而提起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是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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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功能、材料来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落实国家的刑罚权;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三个功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人大代表提出纠正错误裁判的议案;人民群众针对错误裁判的来信来访;机关、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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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重新审判
针对各级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针对错误生效判决的具体情况,再审法院可以作出的处理结果有:维持原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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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执行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付诸实施的诉讼活动,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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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执行的概念、执行机关、执行变更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强制性的特点。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执行机关有:]法院、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等。执行的变更主要有: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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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刑事特别程序,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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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意义、原则、制度
国家专门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过程中所依据的特殊的方式和步骤。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设置的特别诉讼程序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基本制度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全程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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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诉讼程序
立案审查内容特殊,重点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侦查程序具有三个特点:侦查内容的全面性;侦查方式的和缓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起诉程序中设立了特殊的制度: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亲情会见”制度;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审判程序中,在开庭前的准备,庭审环节,宣判程序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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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和解程序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机能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之间的和睦相处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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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刑事和解程序的概念、适用、法律后果
广义的刑事和解,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狭义的刑事和解仅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和解程序具有三个意义: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二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并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二是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三是当事人反悔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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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缺席审判程序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特别审判程序。是针对特定情形下不到场被告人的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完善了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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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缺席审判程序的概念、类型和适用
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形成的判决,称为缺席判决。具有四个特点:案件范围特定化;适用条件严格化;权利保障规范化;诉讼程序特殊化。缺席审判程序有利于满足法治反腐的需要,有利于及时解决诉讼争端,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审判类型有四种:被追诉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类型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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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两个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满足法治反腐的需要,强制医疗程序主要解决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精神病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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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强制医疗程序是指为了避免社会危害,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采取的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